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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 签 / 台 胞 证 |
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香港旅游发展局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2-19 我要说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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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2 年 3 月 18 日 「 网 上 快 证 」 开 始 运 作  网 上 快 证 已 于 2002 年 3 月 18 日 全 面 实 施 , 旅 客 可 在 申 请 成 功 当 日 即 刻 赴 港 , 享 受 香 港 旅 游 乐 趣 ! 申 请 人可 透 过 分 布 在 台 湾 各 地 约 180 家 的 旅 行 社 网 络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。 网 上 快 证 有 效 期 为 两 个 月 , 可 供 持证 人 进 入 香 港 两 次 , 每 次 入 境 可 以 访 客 身 份 逗 留 十 四 天 , 详 细 费 用 请 洽 旅 行 社 。 凡 是 在 台 湾 或 大 陆 出 生 并 持 六 个 月 或 以 上 有 效 回 台 证 件 的 华 籍 居 民 , 皆 可 向 就 近 代 办 旅 行 社 申 请 网 上 快 证 。 申 请 成 功 后 , 视 乎 代 办 旅 行 社 的 安 排 , 申 请 人 可 选 择 出 发 前 于 台 湾 透 过 旅 行 社 先 行 取 得 网 上 快 证 ; 或 是 持 旅 行 社 交 付 的 「 电 子 通 知 书 」 及 回 台 证 件 , 于 香 港 机 场 抵 港 层 近 21 号 闸 口 柜 台 , 再 领 取 网 上 快 证 即 可 入 境 ,领 证 处 开 放 时 间 为 每 日 上 午 八 时 至 晚 上 十 一时 。 网 上 快 证 实 施 后 , 现 行 香 港 入 境 许 可 证 ( 港 签 ) 仍 保 留 , 并 可 照 常 使 用 及 申 请。 如 需 进 一 步 查 询 , 请 洽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「 其 他 签 证 及 入 境 许 可 组 」 : 电 话 : +852 2829 3148 传 真 : +852 2824 1161 网 址 : http://www.immd.gov.hk/chtml/hkvisas_12.htm 港 签 申 请 须 知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到 访 香 港 均 须 持 有 有 效 的 回 台 证 件 入 境 , 回 台 证 件 的 有 效 期 至 少 需 要 六 个 月 。 此 外 凡 欲 来 港 旅 游 的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, 均 需 申 请 「 香 港 入 境 许 可 证 」 即 港 签 , 港 签 只 供 旅 游 用 途 , 持 证 人 不 得 在 港 任 职 ( 不 论 是 否 支 薪 ) 、 开 办 或 参 与任 何 业 务 , 或 在 任 何 学 校 或 教 育 机 构 就 读。 由 于 台 湾 没 有 设 置 直 接 办 理 港 签 的 机 构 , 而 香 港 旅 游 发 展 局 台 北 办 事 处 并 不 承 办 签 证 业 务 , 所 以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欲 办 理 港 签 , 需 备 妥 回 台 证 件 影 本 、 身 份 证 影 本 、 二 寸 半 身 照 片 一 张 , 透 过 台 湾 各 代 办 旅 行 社 递 交 申 请 , 申 请 办 理 时 间 约 需 14 天 , 费 用 请 洽 各 代 办 旅 行 社 。 港 签 可 分 为 「 单 次 入 境 」 ( 有 效 期 为 三 个 月 ) 、 「 一 年 多 次 」 ( 一 年 内 可 多 次 入 港 ) 及「 三 年 多 次 」 ( 三 年 内 可 多 次 入 港 ) , 「 单 次 入 境 」 最 长 可 逗 留 90 天 ,「 多 次 入 境 」每 次 可 逗 留 14 天 。 港 签 有 效 日 以 入 境 当 日 为 准 , 例 如 有 效 期 限 到 2001 年 10 月 30 日, 表 示 在 2001 年 的 10 月 30 日 当 天 仍 可 以 进 入 香 港 。 为 方 便 急 需 的 旅 客 , 您 可 以 透 过 台 湾 本 地 的 代 办 旅 行 社 办 理 急 件 的 服 务 , 但 需 视 情 况 而 增 加 费 用 。 特 别 提 醒 您 , 如 果 您 曾 经 办 理 过 港 签 , 于 下 次 办 理 新 的 港 签 时 , 需 将 旧 的 港 签 交 回 , 若 不 小 心 遗 失 旧 的 港 签 则 需 至 派 出 所 备 案 , 凭 派 出 所 出 示 的 遗 失 证 明 代 替 , 交 由 代 办 旅 行 社 重 新 办 理 。 欲 查 询 持 有 其 他 国 家 护 照 ( 非 回 台 证 件 ) 进 入 香 港 , 是 否 需 要 港 签 , 请 利 用 香 港 旅 游 发 展 局 台 北 办 事 处 , 自 动 语 音 回 传 专 线 : (02)2100 1866 按 4 即 可 。 非 观 光 签 证 申 请 , 如 需 在 港 工 作 、 就 业 、 从 商 做 生 意 或 是 需 长 期 停 留 者 , 请 径 洽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: 电 话 : +852 2824 6111 , 传 真 :+852 2877 7711 , 亦 可 上 网 查 询 相 关 资 讯 。 台 胞 证 申 请 须 知 台 湾 华 籍 居 民 进 出 中 国 内 地 的 旅 游 证 件 为 【 台 湾 居 民 来 往 中 国 大 陆 通 行 证 】 , 即 是 俗 称 的 台 胞 证 , 台 胞 证 的 有 效 期 限 为 5 年 , 每 加 签 一 次 始 可 进 入 大 陆 一 次 , 每 次 加 签 的 有 效 期 限 一 般 为 三 个 月 。 持 有 效 加 签 的 台 胞 证 经 香 港 往 返 大 陆 时 , 可 过 境 香 港 停 留 来 回 各 七 天 , 为 了 方 便 旅 客 , 即 日 起 您 可 于 香 港 机 场 入 境 大 堂 17 号 闸 口 , 中 国 旅 行 社 柜 台 即 时 加 签 , 费 用 150 元 港 币 ,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日 8:45 ~ 22:00 , 全 年 无 休 。 若 欲 查 询 香 港 其 他 加 签 台 胞 证 的 地 方 、 时 间 , 以 及 其 他 国 家 护 照 进 入 中 国 所 需 办 理 中 国 签 证 的 相 关 讯 息 , 请 洽 香 港 中 国 旅 行 社 : 电 话 :+852 2853 3888 , 网 址 : www.chinatravel1.com
所 有 入 境 旅 客 必 须 通 过 海 关 检 查 站 。 请 遵 守 有 关 旅 客 可 携 带 物 品 的 规 定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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